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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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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佈之。
- 理由 一、本條新增。
- 二、按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已增訂散佈權,爰依照規定給予各國之彈性,納入權利耗盡原則(或稱「第一次銷售原則」),以調和著作財產權人之散佈權與著作物所有人物權間之關係。
- 三、散佈權耗盡原則之適用,以物權之所有人自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為要件。又散佈權一經耗盡後權利人即喪失其散佈權,從而對其後自原件或重製物所有人再繼受取得所有權之人,亦不得再主張散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