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資助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免責聲明
搜尋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50條
語言
監視
編輯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49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條
►
第351條至
第352條
維基百科
中的相關條目:
贓物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佈)#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條文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佈
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
第五十六條
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常業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