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9-1條

 第229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第230條 

1999年3月30日增訂4月2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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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理由  一、依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並不排除婚姻關係中強制性交行為之有責性,然為兼顧夫妻間強制性交之特性,本條訂為告訴乃論,使婚姻問題之處理有轉寰之餘地,維繫家庭之完整。
    二、增訂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為告訴乃論。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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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理由  原條文關於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而情節較輕之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反而為非告訴乃論罪,有欠妥恰,爰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