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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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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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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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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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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條文
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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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條文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修正原條文「婦女」為「男女」,使男性同為保護之客體。
二、修正「姦淫」為「性交」,參考
第二百二十一條
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