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29条

 第228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229-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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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以诈术使妇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奸淫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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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一、修正原条文“妇女”为“男女”,使男性同为保护之客体。
    二、修正“奸淫”为“性交”,参考第二百二十一条说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