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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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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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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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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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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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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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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条文
以诈术使妇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奸淫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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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条文
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一、修正原条文“妇女”为“男女”,使男性同为保护之客体。
二、修正“奸淫”为“性交”,参考
第二百二十一条
说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