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判例註解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 ◄ | 司法院釋字第6號解釋 |
► | 司法院釋字第7號解釋 |
解釋日期
編輯1952年9月29日
解釋背景
編輯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
主要內容
編輯不得,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影響
編輯管制公務員兼職。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 ◄ | 司法院釋字第6號解釋 |
► | 司法院釋字第7號解釋 |
1952年9月29日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
不得,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管制公務員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