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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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
编辑1952年8月16日
解釋背景
编辑行憲後各政黨黨務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
主要內容
编辑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影響
编辑本判例推翻1934年12月1日的司法院院字第1146號解釋,當時中國國民黨以及國民政府尚未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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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8月16日
行憲後各政黨黨務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本判例推翻1934年12月1日的司法院院字第1146號解釋,當時中國國民黨以及國民政府尚未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