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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2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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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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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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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2年)#第一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條文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
WCT第六條
、
WPPT
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增訂散布權。
三、針對表演之特殊性,爰於第二項為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