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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2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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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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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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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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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2年)#第一款 著作财产权之种类
条文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以移转所有权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权利。
表演人就其经重制于录音著作之表演,专有以移转所有权之方式散布之权利。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参照
WCT第六条
、
WPPT
第八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增订散布权。
三、针对表演之特殊性,爰于第二项为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