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資助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免責聲明
搜尋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26-1條
語言
監視
編輯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26條
◄
著作權法
第二十六條之一
►
第27條
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2年)#第一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條文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