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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2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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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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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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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2年)#第一款 著作财产权之种类
条文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传输其著作之权利。
表演人就其经重制于录音著作之表演,专有公开传输之权利。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