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資助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免責聲明
搜尋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94條
語言
監視
編輯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93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九十四條
►
第95條至
第96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條文
保護管束,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行之。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布
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屬執行程序事項,性質上應委諸
保安處分執行法
予以規範。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以下已有相當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