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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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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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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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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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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条文
保护管束,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团体、慈善团体、本人之最近亲属或其他适当之人行之。
2005年1月7日删除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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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4年)#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条文
(删除)
理由
一、本条删除。
二、本条属执行程序事项,性质上应委诸
保安处分执行法
予以规范。查保安处分执行法第六十四条以下已有相当规定,爰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