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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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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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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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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条
1996年12月31日增订1997年1月2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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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85年立法86年公布)#第二章 汽车
1997年3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依本条例规定记违规纪录于三个月内共达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车牌照一个月。
理由
一、本条系新增。
二、明定“汽车记违规纪录三个月内共达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车牌照一个月”,俾使汽车所有人亦可采罚锾外之手段予以记次处罚,避免汽车驾驶人与所有人相互推责,并借此条文警惕汽车所有人约束所属驾驶员之行为,共负维护交通安全之责,以收遏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