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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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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8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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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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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2年)#第五章 著作权仲介团体与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9年)#第五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与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
条文
民事事件已系属于法院,在判决确定前,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者,视为于调解成立时撤回起诉。
刑事事件于侦查中或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调解成立,经法院核定,并经当事人同意撤回者,视为于调解成立时撤回告诉或自诉。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第一项规定民事诉讼判决确定前,经法院核定之调解,具有视为于调解成立时撤回起诉之效力。
三、第二项规定刑事事件于侦查中或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经法院核定之调解,具有视为于调解成立时撤回告诉或自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