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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4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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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增订12月3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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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4年)#第五章之一 没收
条文
宣告多数没收者,并执行之。
没收,除违禁物及有特别规定者外,逾第八十条规定之时效期间,不得为之。
没收标的在中华民国领域外,而逾前项之时效完成后五年者,亦同。
没收之宣告,自裁判确定之日起,逾十年未开始或继续执行者,不得执行。
理由
照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