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7-1条 | ◄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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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服从自己监督之人,利用权势而奸淫或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理由 增订因“教育”、“训练”、“医疗”之关系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或为猥亵行为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