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4号解释
< 中華民國判例註解
司法院释字第3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4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 |
解释日期
编辑1952年6月20日(韩战期间)
解释背景
编辑联合国韩国委员会我国副代表为官吏?
主要内容
编辑联合国韩国委员会民国副代表为官吏。
影响
编辑明定是官吏。
司法院释字第3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4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 |
1952年6月20日(韩战期间)
联合国韩国委员会我国副代表为官吏?
联合国韩国委员会民国副代表为官吏。
明定是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