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免责声明
搜索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6-1条
语言
监视
编辑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96条
◄
著作权法
第九十六条之一
►
第96-2条
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2年)#第七章 罚则
条文
违反
第八十条之一
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
2004年8月24日修正9月1日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3年)#第七章 罚则
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
第八十条之一
规定者。
二、违反
第八十条之二
第二项规定者。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