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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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不适用之:
- 一、依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取得著作权者。
- 二、依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取得著作权者。
- 理由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按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本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将雇用关系完成之著作及出资聘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权归属加以修正,为免变动既有权利义务关系,维持法律秩序之安定,爰明定其不适用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著作权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