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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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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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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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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至第28条
2002年全文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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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民国91年)
条文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条次变更,本条为原条文第二十八条移列,内容未修正。
2006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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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民国95年)
条文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理由
一、原条文未修正,列为第一项。
二、配合刑法修正条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项,规定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