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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8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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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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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2年)#第五章 著作權仲介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9年)#第五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條文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經法院核定之調解,具有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之效力。
三、第二項規定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法院核定之調解,具有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