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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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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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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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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條文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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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條文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