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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4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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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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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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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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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條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
學位授予法
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