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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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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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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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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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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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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2年)#第一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條文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