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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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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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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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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條文
保護管束,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行之。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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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屬執行程序事項,性質上應委諸
保安處分執行法
予以規範。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以下已有相當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