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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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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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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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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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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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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64年)#第六章 附則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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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75年)#第六章 附則
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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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90年)#第六章 附則
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理由
本條內容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