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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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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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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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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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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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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64年)#第六章 附则
1976年1月1日施行
条文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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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75年)#第六章 附则
1987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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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90年)#第六章 附则
2001年6月1日施行
条文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理由
本条内容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