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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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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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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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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條
2001年1月2日增訂1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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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90年)#第六章 附則
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