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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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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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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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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条
2001年1月2日增订1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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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90年)#第六章 附则
2001年6月1日施行
条文
慢车驾驶人、行人不依规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明订慢车驾驶人、行人不依规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者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