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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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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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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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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民國43年)#第二章 組織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內政部為主管官署,並依其目的事業,受有關部會之指導。
2000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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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民國89年)#第二章 組織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並依其目的事業受有關部會之指導。
理由
將「官署」修正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