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免责声明
搜索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第6条
语言
监视
编辑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1条至第5条
◄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第六条
►
第7条至
第10条
1954年制定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民国43年)#第二章 组织
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以内政部为主管官署,并依其目的事业,受有关部会之指导。
2000年修正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民国89年)#第二章 组织
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以内政部为主管机关,并依其目的事业受有关部会之指导。
理由
将“官署”修正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