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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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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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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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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一章 時效
條文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依最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計算。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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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第十一章 時效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規定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標準。因原條文語義籠統,而第八十條第一項既增列「犯最重本刑」之文字,本條似無重複規定必要,爰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