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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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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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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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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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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一章 时效
条文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依本刑之最高度计算。有二种以上之主刑者,依最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计算。
2005年1月7日删除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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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4年)#第十一章 时效
条文
(删除)
理由
一、本条删除。
二、本条系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各款之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计算标准。因原条文语义笼统,而第八十条第一项既增列“犯最重本刑”之文字,本条似无重复规定必要,爰删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