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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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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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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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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條文
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1999年3月30日刪除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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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條文
(刪除)
理由
原條文「強姦殺人罪」併入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與強制性交重傷害被害人等之結合犯並列,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