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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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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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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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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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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条文
犯强奸罪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处死刑。
1999年3月30日删除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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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条文
(删除)
理由
原条文“强奸杀人罪”并入
第二百二十六条之一
,与强制性交重伤害被害人等之结合犯并列,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