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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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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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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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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條
1994年4月9日增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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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83年4月)#第五節 輔助標誌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車道預告標誌「輔1」,用以預告前方道路車道配置情
[
1
]
形。
本標誌爲藍底白色圖案。其箭頭方向應與前方道路車道管制狀況一致,視需要設於車道管制路段前方適當位置。圖例如左:
輔1
維基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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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右半部是「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