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學/德國醫療保健制度

衛生保健制度- 英國國家衛生服務制度 - 德國醫療保健制度 - 美國醫療保險制度 - 日本醫療保健制度 - 中國衛生保健制度
德國是現代襯會保障制度的起源地,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醫療保險制度的國家。1883年德國首次通過了《國家疾病義務保險法》,隨後又制定了工業事故保險、老年人和長期殘疾保險、失業保險等.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醫療保險模式。
德國的社會健康保險按經營方式可分為國營和私營兩種,保險金由投保者、雇主和國家三方承擔;按保險的對象分類,其形式包括疾病保險、工傷事故保險、養老金保險、失業和失業救濟保險、兒童津貼保險、農民養老金保險等;按強制性程度分類,可分為法定強制性醫療保險和自願醫療保險兩種.前者主要是社會疾病保險 (social sickness insurance) 、工傷事故和養老保險 (accident and pension insurance), 後者主要是私人疾病保險 (private sickness insurance)。
德國醫療保健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 對預防保健重視不夠;
  • 由於採用第三方付費方式,缺乏費用制約措施,醫療費用上漲較快,衛生經費占國民收入的11.3%(2014年);
  • 政府不負責對醫療質量的監督檢查。

近幾年,德國已採取一些改革措施,包括實行限定藥價(固定費用制),差額部分由病人自負;定期抽查處方;實行新的財務激勵辦法,如實行保費退還制度,對全年未使用保費的參保者退還一定比例的保費;對不注意節約醫療費用的服務提供者解除保險合同等措施。

社會疾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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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疾病保險分普通疾病保險和農民疾病保險。法律規定,凡年收入未超過法定界限的就業者、失業者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大學生和就業前的實習生等,都必須參加普通疾病保險。但年收入高於法定界限的就業者、公務員、自由職業者、律師、軍人等,可以選擇社會醫療保險或私人醫療保險。凡農民、農民家屬、退休農民等都必須參加農民疾病保險。從參加者人數來看,85%屬於強制性參加,15%屬於自願參加。
社會疾病保險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

  • 疾病的預防和疾病的早期診斷;
  • 門診治療和住院治療,以及各種康復治療;
  • 疾病確診費用;
  • 懷孕與分挽時的經濟與醫療資助;
  • 資助合法的受孕、絕育和流產;
  • 資助既有子女需要醫療和繼續農業勞動的家庭的經濟收入;
  • 受保人和共同受保人死亡者的經濟利監。

工傷事故和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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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和養老保險是社會醫療服務費用保險的另一種類型。工傷事故保險必須在事故發生後,向受害者或家屬、贍養者賠償損失。這種賠償不僅是恢復受害者適當工作和補償事故經濟損失,而且還應該向其家屬或贍養者賠償。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各種職業的雇員必須加入工傷事故保險,一且發生事故,向受害者或者家屬、贍養者賠償損失。
工傷事故受害者健康維持和改善,以及恢復適當工作能力的費用也屬於工傷事故和養老金保險範疇,其保險費用根據改善受害者健康和工傷事故養老保險允許的標準而定。這些費用不僅付給受保人自己,而且還部分支付給其家屬。所有企業雇員和受訓者都必須加入養老金保險。

私人疾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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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疾病保險包括疾病費用保險、住院費保險、住院治療補償費保險、選科服務費用保險等。全國約12.8%的人投保疾病費用保險,9.7的人投保住院費保險,7.0%的人投保住院治療補償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