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学/日本医疗保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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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20年代初,随着1922年《健康保险法》的颁布,日本首先建立了以受雇者为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其后又于1938年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建立了以自营业者、农民、森林工人等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1961年全而修订了《国民健康保险法》,提出所有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国民健康保险,从而在日本实现了全民保险,目前日本的参保人数占总人口的99.5%。
日本的医疗保险种类繁多,构成复杂。从医疗保险制度本身来看,分为国家健康保险和受雇者保险两大类。国家健康保险又称为地区保险,是依照《国民健康保险法》而建立的,之所以被称为地区保险,是由于它适用于日本所有的行政区和特区。该制度的组织管埋机构是全国3249个市、町、村(特区)和166个国民健康保险组织,保险的对象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普通国民,如农民、自营业者、个体劳动者、无职业者、极小企业(5人以下)的职工等;另一部分是一般受雇者保险的退休人员。国民健康保险的被保险者人数占整个社会医疗保险人数的40%左右。
与国家健康保险相比,受雇者保险的被保对象经济收入和条件相对较好,根据被保对象的职业,受雇者保险可分为4种:

  • 健康保险,被保对象是受雇于5人以上企业的劳动者及其家属;
  • 船员保险,被保对象是船员及其家属;
  • 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互助组织,被保对象是公务员本人及其家属;
  • 私立学校教职员互助组织,被保对象是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及其家属。

日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

  • 在筹资方式上,主要来自两部分,一是个人缴纳保险费(按工资比例的8.5%. 个人和单位各负担50%); 二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税收的补贴。
  • 在卫生服务的提供上,凡参加健康保险的人员有权凭证任意选择就诊医院或门诊,但并非均可到开业医生处就诊。
  • 在卫生费用的支付上,除了国民健康保险只负担一般国民医疗费的70%、退休人员住院费的80%、门诊费的70%外,其他制度都规定只要在社会保障指定医院看病,其诊疗费本人只负担20%, 医疗保险负担80%; 受雇者医疗保险参保的家属均可享受住院费的80%、门诊费的70%由医疗保险负担的待遇,这样国民健康保险的参保者则不存在家属医疗的问题。此外,对无工作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交纳保险者,经核实可划为生活保障范围,免交保险费,享受免费医疗服务,低收入农民和自营业者可享受免交一半保险费的待遇。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 医疗费用增长趋势明显,其中增长幅度最大的是老年医疗费,国民医疗费每年增长2%~3%, 而老年医疗费增长6.2% ;
  • 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差,特别是以农民和低收入者为主参加的国家健康保险基础比较薄弱;
  • 医疗保险体制难以满足病人的多种需求,即日本的医生收入和医药费是政府定价、全国统一,每个公民接受的是同样的医疗服务,在这种体制下,即使愿意多付钱也很难享受到额外服务。

目前,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是通过多种途径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提高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例如,进行老年医疗费的改革,增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实行医疗报酬打分制,对医院的医疗行为实行定额承包制;限定国民医药费中药费比例,同时对药品价格决定机制进行改革,强化国家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整顿全国具有医疗保险资格的医院、诊所,减少床位数,对医院和诊所进行分工调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