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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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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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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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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31日增訂1997年1月2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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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85年立法86年公布)#第四章 行人
1997年3月1日施行
條文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修正,將有關行人違規取締處罰之工作統一劃規警察機關主管,爰將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他人」之違規行為移列至本章(行人章),予以規範。
三、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