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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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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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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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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31日增订1997年1月2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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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85年立法86年公布)#第四章 行人
1997年3月1日施行
条文
于铁路公路车站或其他交通频繁处所,违规揽客,妨害交通秩序者,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
理由
一、本条系新增。
二、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之修正,将有关行人违规取缔处罚之工作统一划规警察机关主管,爰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他人”之违规行为移列至本章(行人章),予以规范。
三、将货币单位由银元改为新台币,并作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