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第46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
第48條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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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迴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經彎道、坡路、狹路、橋梁、隧道、平交道者。
    二、行經圓環路口未依規定繞行圓環者。
    三、不依禁止迴車標誌指示者。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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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超車喇叭後,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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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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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理由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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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理由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