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1條

 第29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九條之一
第29-2條 

2001年1月2日增訂1月17日公布

編輯

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前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除對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廂裝載砂、土方予以處罰外;另對專用車廂有加高裝載等亦予以處罰,以維護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