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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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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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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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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条
2001年1月2日增订1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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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90年)#第二章 汽车
2001年6月1日施行
条文
装载砂石、土方未依规定使用专用车辆或其专用车厢未合于规定或变更车厢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通行。
前项专用车厢未合于规定或变更车厢者,并处车厢打造或改装业者新台币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锾。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本条除对未依规定使用专用车辆、厢装载砂、土方予以处罚外;另对专用车厢有加高装载等亦予以处罚,以维护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