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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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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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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七章 罰則
條文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並移送偵辦。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七章 罰則
條文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並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