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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制定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中華民國各省(直轄市)得設分會,縣(市)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受當地政府之監督,並依其目的事業,受當地主管官署之指導。
2000年修正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中華民國各省(市)得設分會,縣(市)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轄市分會及縣(市)支會受當地政府之監督,並依其目的事業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
- 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省分會改受內政部監督。至其目的事業受當地主管官署之指導規定,參酌人民團體法第三條但書立法例,將「當地」修正為「各該」,並將「官署」修正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