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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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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五章 刑
條文
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
2015年12月17日刪除12月30日公布
編輯
201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4年)#第五章之一 沒收
條文
(刪除)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