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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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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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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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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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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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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五章 刑
条文
免除其刑者,仍得专科没收。
2015年12月17日删除12月3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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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4年)#第五章之一 没收
条文
(删除)
理由
照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