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資助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免責聲明
搜尋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7-1條
語言
監視
編輯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7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之一
►
第37-2條
2015年12月17日增訂12月30日公布
編輯
201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4年)#第五章 刑
條文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